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遵义贵龙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  为严格执行《中学生守则》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培养良好的校风和学风,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,特制定本条例。
 第二条 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,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、纪律处分为辅;教育从严,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。
 第三条  学校根据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。
    1.违反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等有关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的;
    2.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、外公共秩序的;
    3.破坏和危害学校、社会安定的;
    4.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;
    5.损坏公物、校园花木草坪的;
6.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;
  第二章  处分种类及运用
    第四条  对学生的处分共分为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五种。
    第五条 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,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。
    1.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;
    2.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(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)的;
    3.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;
    4.考试舞弊的;
    5.扰乱用餐、集会或其它公共秩序的;
    6.损坏公共财产、校园花木或草坪的;
    7.经常无故不上体育、微机、美术、音乐课的;
    8.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,不做眼保健操、课间操,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; 
    9.有不尊敬老师、侮辱老师言语的;
    10.有留长发(男)、烫发(女)、佩戴首饰的;
    11.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;
    12.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、录相室、桌球室、卡拉OK厅、舞厅、网吧的;
    第六条 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,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    1.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;
    2.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(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)的;
    3.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,考试严重舞弊的;
    4.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;
    5.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、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;
    6.因出入“三室、两厅、网吧”而旷课的;
    7.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;
    8.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;
    9.有抽烟、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;
   10.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;
   11.攀爬围墙出入校园;
   第七条 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,给予记过处分
   1.受严重警告处分后,无悔改表现再犯的;
   2.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;
   3.盗窃公私财物,情节较严重的;
   4.打架斗殴,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;
   5.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;
   6.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;
   7.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;
   8.传、抄和阅读淫秽书报、手抄本或收听、收看淫秽录音、录像的;
   9.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;
  10.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;
  11.携带、私藏管制刀具的;
  12.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;
  13.擅自离校、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;
  14.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;
  15.不假外出,夜不归宿的。
   第八条 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   1.受记过处分后,无悔改表现,继续再犯的;
   2.违反治安管理条例,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;
   3.故意损坏校园花木、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;
   4.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;
   5.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(含本人)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;
   6.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;
   7.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;
   8.参与赌博且有巨额输赢的;
   9.有严重政治错误言行的;
   10.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;
   11.对检举人,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;
   12.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;
   13.擅自离校、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;
   第九条   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;
   1.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,无悔改表现,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;
   2.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;
   3.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(含本人)打群架,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;
   4.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,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;
   5.盗窃公私财物,金额较大,影响恶劣,后果严重的;
   6.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,被公安机关拘留、罚款的;
   7.思想品质极坏,有严重流氓行为的;
   8.聚众闹事,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;
   9.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;
第三章  调查取证及处分
    第十条  学生上述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班主任、政教处协助。
   第十一条  政教处主持、有关年级人员研究处分意见。由该会议提出处分意见后,送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,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。
   第十二条  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前,必须在班上作书面检讨,并认真填写《学生处分决定书》,经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,报政教处。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提出申诉意见。
   第十三条  学生处分宣布前,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。德育处、保卫科、年级组、班主任要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。
   第十四条  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年(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),超过一年学生可以向政教处提出申请撤销处分。
   第十五条  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的,将缓发毕业证书或发给结业证书,并将错误事实记入本人档案。
   第十六条  学生犯错误后,主动承认错误,检讨深刻,可以考虑从轻或免予处分;盗窃公私财物后,能主动退回脏物款可考虑减轻或免予处分。
第四章   附则
   第十七条  学生伤害他人身体,受害者需要进行医治的,必须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补助。营养补助视受伤害程度,给予200、400、1000元人民币。学生损坏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赔偿。
   第十八条  违纪学生的经济赔偿,由其监护人支付。
   第十九条  学生违纪严重,触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参照《治安管理法》给予必要处理。
   第二十条  本条例如有补充充修改,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。
 
 政教处为本条例执行机构,本条例适用全体在校学生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遵义贵龙中学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9年1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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