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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龙中学员工行为规范标准
第一章  总  则
    第一条:为维护学校品牌形象,营造和培养“团结、务实、开拓、创新、奉献、勇争第一”的员工团队和校园文化,特制定本标准。
第二条:员工应熟知并遵守本标准条款,若有违反,将按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和惩处;若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,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;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,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    第三条:服饰礼仪
1、员工应根据环境选择合适的服装。
    2、员工着装应整洁、大方、得体,不穿破损或带有污渍的服装。服装应定期换洗。
   3、员工上班应按规定规范佩带工作牌。
   4、办公室职员应穿黑色皮鞋并保持皮鞋光亮、洁净,鞋底不得打响钉,工作时间不得穿拖鞋(特殊环境要求除外)。
   第四条:仪容仪表
   1、全体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,庄重大方,自然稳重,言行举止要充分体现学校的形象与精神。
   2、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,男员工不得留长发、大鬓角、胡须,不得剃光头,女员工过肩长发须梳理整齐,不可蓬乱或梳留怪异发型。
    3、女员工上岗或出席重大活动时,化妆宜清淡,不得浓妆艳抹,不得佩带两枚以上戒指及其他装饰品。
第五条:办公礼仪
    l、办公场所必须保持整洁、安静,办公资料及物品应妥善放置,不得乱堆、乱放、乱张贴;不得大声喧哗、聚众聊天。
    2、学校提倡员工交谈时说普通话。用语要文明(如:您好、请、谢谢、对不起、没关系、再见等),音量、语速要适中;同事之间应按职务称呼或以“同志”相称。
     3、进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,进上司办公室须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。
   
    第六条:电话礼仪
    1、电话铃响,应在三声之内及时接听,接听时要做到声音自然、口齿清晰、语速适中,并在接听电话前准备好纸、笔,工作电话应作好记录。
    2、用语文明,力求简洁。无特殊情况通话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。
    3、对待客户咨询,应予积极、热情回复,并认真做好记录。
    4、无特殊情况,员工不得使用学校电话作私人通话之用。
    第七条: 接待礼仪
    1、接待客人要主动热情、落落大方、礼貌周到、不卑不亢,有条件的应到专用会客室会客,不得在多人办公室会客。
    2、接待客人要做到来有迎有送,微笑服务,用语文明。
    3、与客人相遇时要主动让路;与客人同行时,要礼让客人先行;同乘电梯时,要让客人先上先下。
    4、与客人握手时,要把握好分寸,用力适度。
    5、与客人谈话时,应姿势端正,注重礼节,用心聆听,语气要温和文雅。
6、听到学生或家长的意见及批评时,冷静对待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。
 
第二章:职责履行
    第八条:职业道德
     1、员工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、服务观,增强服务意识,大力弘扬爱国守法、爱岗敬业、明礼诚信、团结友善、勤俭自强、开拓奉献的优良道德传统。
     2、员工应树立为他人服务的道德观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尊重人、理解人、关心人,为人民、为社会、为学校多做贡献。
    3.员工应树立集体主义观,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、学校、个人三者利益关系。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,局部利益应服从整体利益,当前利益应服从长远利益;反对小团体主义、本位主义和损人利己、损公肥私的利己主义。
    4.员工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,持续不断地学习科学文化、管理经验、专业知识、工作技能,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,不断提高工作效率,逐步适应发展需求。
    5.员工应树立文明礼貌、尊老爱幼、助人为乐、爱护公物、保护环境、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观,做一个好公民。
    6.员工应树立文明礼貌、爱岗敬业、诚实守信、办事公道、  勤劳节俭、遵纪守法、团结协作、开拓奉献的职业道德观,做一名合格员工。
    第九条  工作活动
    1.员工应恪尽职守,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,准时上班。对所担负的工作,不拖延、不积压,并主动报告工作进度,提出工作改进计划;对领导的询问,要认真回答、有问必答,回答时应仔细清楚。
    2.工作中要勇于接受批评,主动承担责任,力求不犯第二次错误。工作期间,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(如处理私人事务等)。
    3.维护学校利益是教职员工的基本义务。对于对学校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,员工不得纵容、支持,更不得参与其活动;发现学校利益受到损害时,员工应立即向学校汇报,不得拖延和隐瞒。
    4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,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。
    5、除本职日常工作外,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,员工不得擅自用学校名义对外从事下列活动:
         1 招待、宴请、考察、谈判协约、招(投)标、竞拍等事务;
         2 提供担保、证明;
         3 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、消息;
         4代表学校出席公众活动。
    6、员工须严格遵守学校颁布的各项制度,认为学校制度明显不适用时,应及时向上司或向制定和解释该制度的部门反映。学校鼓励员工就工作充分发表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。
     7、员工在处理内部工作时,应坚持“服务学生”原则,发扬团队合作精神,为同事或其它部门提供优质服务,不得敷衍了事。
     8、领导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作的指示,其下属员工有服从的义务。对其指示有意见时,可委婉相告或以书面陈述,但一经上级主管决定,应立即遵照执行。如果认为领导的指示违反法律及商业道德,或危害学校利益时,有权越级汇报。
    9、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模糊的事项,教职员工应以学校利益为重,勇于承担责任,大胆积极地行动,以推动工作顺利完成。在工作紧急和重要的情况下,员工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互相推诿。
    10、教职员工应坚持诚信原则:在学校内部应实事求是地对工作做出承诺,并努力兑现。
    11、教职员工应廉洁奉公,不得有收受与学校业务有关人士的馈赠、贿赂或其他挪借款项的行为。如有贪污、受贿或作假欺骗学校的行为,无论给学校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,学校将根据相关制度进行严肃处理。
    第十条:学校资源使用
    1、未经批准,员工不得将学校资产赠与、转让、出租、出借、抵押给其它单位或个人。
    2、对于学校的办公设备、交通工具、通讯或网络系统及其它资产,员工不得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。
    3、学校的一切书面或电子材料、培训资料、规章制度等均有知识产权,员工未经授权,不得对外传播。
    4、员工因职务取得的技术信息、发明创造和研究成果等,其权益归学校所有。
    5、员工使用学校任何财产,包括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办公桌、保险柜、橱柜,乃至储存在学校设备内的电子资料,学校授权的有关部门及员工的上司均有权进行检查和调配          
第十一条:保密义务
    1、一切未经学校公开披露的信息、财务资料、人事信息、招(投)
标资料、合同文件、调研和统计信息、技术文件(含设计方案等)、管理文件、会议内容等,均属学校秘密,员工有保守该秘密的义务。
    2、员工离职时,应将保管、使用的学校文件资料予以登记、造册、移交,不得复印或私自带走,违者按照学校的相关制度严肃处理。  
   3、员工薪酬属于个人隐私,任何员工不得公开或私下询问、议论。掌握此信息的员工,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。
    4、员工接受外部邀请赴宴或进行演讲、交流、授课时,应事先征得上级领导批准,并就可能涉及的学校有关业务的重要内容征求上级领导意见。
    5、员工对各种工作密码应严格保密,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。严禁盗用他人密码。
    第十二条:兼  职
    l、员工未经学校安排或批准,无论有无报酬,不得在外兼职。
    2、学校鼓励员工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。但对于需要利用到学校资源或可能影响到本职工作的活动,员工应事先征得学校批准。
第十三条:个人事业
l、员工可以在不与学校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,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,但不得进行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活动:
   1.1  参与经营管理;
   1.2  对学校的客户、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;
   1.3  借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;
   1.4  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;
   1.5  其他与学校利益发生冲突的投资活动。
    第十四条:特殊关系的回避活动
    1、主管人员不得录用或调动亲属到自己管辖范围内工作。员工如果向学校内任何部门(含学校)推荐自己亲属或好友,应向行政部门提前申明。
    2、学校不提倡员工与自己的亲属、好友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。有正当理由建立关系的,要主动向上级领导书面申报,并在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回避。
    3、员工应避免与业务关联单位在工作之外的经营往来,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、接受劳务及技术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。确实无法避免的,应事先向学校申报。
   第十五条:投诉和举报
有关学校内部的投诉和举报可以向行政/人事部、财务部以及主管该事项的高层领导提出。受理部门和人员应认真调查处理,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。
   第十六条:主管必须自重、自省、自警、自励,要身先士卒,要求下级应该做的,自己要首先做到,要不断提高自身修养。
   第十七条:主管对其下属应尽到管理和培训的责任。主管未能尽到责任而致使下属有违规行为,以致产生不良后果的,亦应负连带责任。主管未尽管理和培训责任的情形包括:
    1、默认下属违规行为;
    2、未能按照学校规定保证下属定期接受培训;
    3、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及补救管理上的漏洞。
    第十八条:下属不得在非正式场合评议上司。如果上司工作有过错,下属可直接与上司沟通,也可向其上一级领导反映。
    第四章:其他
   第十九条:学校总部可结合本单位管理状况,依据本守则制订执行细则。细则应报总部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可执行。
  第二十条 :本《标准》适用于学校编制内员工、编制外员工的管理。
  第二十一条  本《标准》自2009年  月  日起实施。
  第二十二条  本《标准》的解释权归属学校董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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